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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誠信的人可以做上市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嗎?

不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措施,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無法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中國人民銀行、中組部、中宣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於6月20日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備忘錄* * *提出了64項紀律措施,分為八類:

第壹類是對失信者設立金融機構的限制;

第二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民商事行為的限制措施;

第三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行業準入限制,如限制其錄用(聘用)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四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重要職務的限制措施,如限制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類是對失信被執行人享受優惠政策或榮譽的限制性措施;

第六類是針對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等消費行為的限制措施,如限制乘坐飛機、火車軟臥、高鐵、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等;

第七類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定罪處罰的限制性措施;第八類是協助查詢和公示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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