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但不得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失信被執行人是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依法處罰的人。盡管如此,失信者仍有投資能力,可以持有公司股份。但是,如果股東的股份被質押或凍結,將無法通過轉讓股份的方式轉移資產。此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且到期未清償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失信者的法律後果:
1.限制高消費:包括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限制入住星級以上酒店;
2.限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公司高級職務;
3.限制參與政府采購、工程招標等活動;
4.影響信貸和貸款審批:銀行和金融機構可能拒絕提供貸款或信用卡服務;
5.限制孩子上收費高的私立學校;
6.出境限制:包括辦理護照和出國簽證的限制;
7.影響訴訟參與權:限制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等。
綜上所述,失信被執行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但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股份可以被質押或凍結限制。此外,欠個人大量債務的人不得在公司擔任高級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