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對方將其財產委托給代理人,則屬於委托行為。只要雙方達成委托協議,也可以代買股票。
2.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接受客戶委托私下買賣證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其幫助買賣的股票是否屬於合法賬戶、合法股票、合法授權等多重因素判斷,屬於違法行為。私自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股票交易中,違規受到處罰的情形有:
1.在證監會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以外交易股票;
2.在股票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的、嚴重誤導性的陳述或者遺漏重要信息;
3.通過串通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通過散布謠言影響股票發行和交易;
4.與他人串通,制造股票虛假價格,不轉移股票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進行虛假買入和虛假賣出;
5.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6.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要求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
7.未經公司批準,買賣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和期貨;
8.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公開、公布有關文件和信息的義務的;
9.偽造、篡改或者銷毀業務記錄、財產賬簿以及其他與股票發行和交易有關的文件;
10、其他非法股票發行和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