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二十二條專項資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立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壹定比例,在修理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按其他規定結轉,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壹定比例並按照其他規定,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
(3)醫療經費,即未納入公費醫療範圍的事業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標準從收入中提取,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作為職工公費醫療經費的資金。
(四)其他資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資金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壹規定的,按照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