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設立公司有壹定的特殊規定,所謂“特殊規定”基本上是由其事業單位的特殊地位決定的。“特別規定”包括資金來源和用途、投資形式和具體程序:
經費——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活動。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法定用途使用;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和價格管理制度,接受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程序——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進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公共機構的具體規定-每個特定的公共機構對外國投資都有特別的規定,例如,鐵路機構。《鐵路機構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機構不得買賣期貨或股票,不得購買各類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及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進行境外投資。政府撥款不得用於對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