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視為銷售的贈與行為包括:無償贈送他人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
國家規定,企業因營銷推廣或社會交往等原因將資產轉讓給他人,資產權屬發生變化的,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按規定應認定為銷售收入。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給他人托運;
2.代銷商品;
3.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或采購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或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無償送給他人。
免費贈品作為銷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向其他企業或個人捐贈產品時,壹般根據實際情況確認相應的分錄。企業屬於促銷性質的,計入銷售費用-業務推廣費用科目。捐贈給其他企業的,可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此外,出於稅收目的,捐贈的貨物需要被視為銷售。
借: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捐贈費用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