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是,因腐敗受到處罰的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我國法律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員是有限制的,特別是對於曾經犯罪的人員,如果要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法定情形。犯了罪的不能做法定代理人,除了法律明確限制的,有些人還是可以做法定代理人的。這取決於罪名和刑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6條,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該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與禁止擔任董事、監事相同,即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主要是經濟犯罪)被判刑,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自自我處分期滿之日起5年內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