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是指國家或者其他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我們應該嚴厲打擊這種行為。他不僅損害了國家或企業的利益,也對社會造成了壹定的負面影響。
2008年4月29日,吉林省長春市啟動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受賄案。據了解,該總經理在1992至2016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形成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壹些單位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賄賂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約4.6億元。壹個小廠能獲利4億多元。可以說,這個世界真的超出了我的想象。這裏有多少人受到傷害?有多少國家利益會謀求這樣的利益?我們這些普通人什麽時候才能拿到這樣的錢?我們連想都不敢想。
而如果受賄會受到什麽樣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公司或者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說可以。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如果數額真的非常非常大,也會觸犯國家的某些利益,會受到更高的處罰。
按照我的理解,如果把受賄的錢交給國家工作人員處理,是故意返還或者上交以掩蓋犯罪,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在受賄罪的認定上,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有時當事人無法合理認識到強迫性,所以如果再認識國家單位,壹定要公正處理,不要利用職務之便做出這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