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委托付款的處罰主要依據犯罪的事實依據和相關情節。此外,委托支付往往需要合法機構的許可和審批程序,才能合法合理地進行。
(1)設置較高的初始支付金額。目前,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並未規定貸款委托支付的初始金額,僅在第26條中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的,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委托支付方式”,導致各銀行對該方式理解不壹。參考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制定中流動資金貸款委托支付起點不均衡。
客觀上為少數銀行有意設置較高的委托付款初始金額以規避新規留下了空間。如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發布的《流動資金貸款審批細則》(2010版)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總行級重點客戶單筆支付金額超過6543.8+0億元人民幣”。
相比較而言,銀監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單筆貸款資金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由貸款人支付”。銀監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仍將500萬元定義為“數額較大”,分行流動資金貸款將5000萬元甚至100萬元定義為“數額較大”。又如,交通銀行總行將流動資金貸款初始額度定義為“各省級分行應根據當地經濟環境、同業經營慣例和自身經營情況,合理確定區域自主支付限額。
現階段暫定最高限額為3000萬元,這顯然與銀監會的規定相悖。
(二)提供虛假購銷合同進行委托付款的。部分基層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委托付款信息審核不嚴格。有的借款人只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辦理貸款人的委托付款,導致信貸資金被挪用。
如2010,12,江西稀土鎢業集團有限公司向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借款7000萬元。該部只憑借款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辦理委托付款。借款人將上述款項於放款當日及次日分兩次劃入上述購銷合同的供貨方江西華美奧鎢業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興國古龍港支行開立的賬戶;3月16日,上述款項轉回借款人在中國農業銀行青山湖支行營業部的賬戶。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壹方面,借款人提供了虛假的購銷合同,以達到委托付款的形式條件,從而最終實現自主放款的目的;另壹方面,銀行沒有嚴格審查委托付款的其他材料,最終導致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
(3)化整為零,避免委托付款。具體表現為,借款人在貸款人委托的額度內,將信貸資金分成多筆交易,在短時間內轉入同壹交易對手賬戶,達到規避貸款人委托付款,甚至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
整合商業銀行信息,實行貸款人委托支付,將突出風險與收益平衡的博弈:
壹是在降低貸款挪用風險的同時,對借款人的收益產生影響。某商業銀行人士表示,目前企業可以壹次性提取項目貸款,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由企業自主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在項目建設過渡期,借款人可以做壹些增加收益的業務,比如向銀行轉賬、購買理財產品等。
但采用委托支付後,借款人不可能壹次性取錢,短期操作的空間會被壓縮。
二是項目審批效率與企業資金使用進度的平衡。壹位政策性銀行人士坦言,有時候壹個項目批下來要半年,企業在這裏已經需要用資金了。如前所述,目前很多項目還沒有走完全部審批流程就已經開始申請貸款了。
第三,如何處理借款人和交易對手的問題。委托貸款銀行將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但如果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借款人和項目建設單位將產生糾紛,如何保護他們的利益。這也成為銀行關註的問題之壹。
對委托付款的處罰主要依據犯罪的事實依據和相關情節。此外,委托支付往往需要合法機構的許可和審批程序,才能合法合理地進行。
第二,獨立支付流動資金貸款
自主支付是指借款人可以不經銀行批準使用貸款資金,但如果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使用貸款資金,銀行有權隨時提前催收。
與“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貸款人“委托支付”最大的區別在於貸款發放前增加了“銀行對貸款資金的審核”環節,從而將貸款資金和貸款用途捆綁在壹起。這種綁定會限制借款人“自由”使用貸款資金,從而有效解決貸款資金被挪用的問題。
根據新規,委托付款目前適用的情形為:1、項目融資貸款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或超過500萬元;2.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流動資金貸款:a .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壹般;b、支付對象明確,單筆支付金額大;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除特殊情況外,個人貸款資金也應委托支付。
自主支付的個人貸款例外情況主要包括:借款人無法提前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條件;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營性貸款不超過50萬的借款人可以自主支付。
三。流動資金貸款獨立支付的監管要求?
在貸款審批時提供獨立支付對象名單,貸款發放後。
四。流動資金貸款獨立支付的監管要求
流動資金貸款自主支付的監管要求如下:1。委托貸款人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核對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中所列信息是否與相應的業務合同等證明材料壹致。經審核同意後,貸款人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2.借款人自行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檢查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檢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3.在貸款發放過程中,如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貸款資金使用異常,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約定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發放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