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變更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同時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種類和其他申請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的,其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的基金經理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註冊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核查從事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的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基金業務資格。下壹步,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按照《基金法》的規定,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和業務培訓,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機構進行整改。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募或者私募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受托責任。
通過公開募集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其基金份額享有收益、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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