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應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但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和持續合規性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財產安全的保障。
2.私募基金非債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資者承諾其資本不會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備固定收益證券的特征。
3.方式靈活為了規避股權投資的高風險,私募基金的投資方式越來越多樣化。除了單純的股權投資,還有變相股權投資方式和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為輔的組合投資方式;
4.私募以“匹配”私募基金投資為重點,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從資產規模或收益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三個方面規定適當的合格投資者標準。
同時,監管制度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的風險進行評級,選擇向具有匹配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推薦私募基金;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表,承諾資產或收益;要求投資者保證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5.私募要“透明”制定和簽訂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基金合同安排基金托管事宜。未管理的,應當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爭議解決機制;堅持專業化管理,建立和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根據合同,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
6.股權投資通常需要經歷幾年的投資周期,而且由於是投資於發展中或成長中的企業,被投資企業本身的發展風險很大。如果被投資企業最終以破產告終,私募基金可能血本無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