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經營範圍:各領域投資、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業務、委托資產管理業務、投資咨詢服務;證券投資業務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債券和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1.禁止的業務:
1,發放貸款;
2.以公開的方式籌集資金;
3.為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4.投資收益承諾;
5、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吸引投資咨詢客戶。
二。設立私募基金應具備的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可以使用行業術語中的“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作為行政區劃,“北京”是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的。
3.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6543.8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足額到位。"
4.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企業可以申請從事上述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借貸;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公開籌集資金;
(四)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設立時實繳資本(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人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9.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被批準為:投資非證券業務、投資管理和咨詢。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