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登記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募集機構只能通過合法途徑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和高級管理人員信息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登記私募基金基本信息。
02特定對象測定
1,合理審查義務
公司應對募集資金投資者履行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書面承諾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2)基金合同約定了轉讓的條件。
2.問卷形式
募集機構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和評估方法,確保問卷調查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問卷調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1)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的必備信息和聯系方式;
(2)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的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收益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的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參加專業培訓等信息;
(4)投資經歷,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的金融產品數量、投資涉及的金融市場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3、網上特定對象判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寫自己的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2)募捐機構應當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手段驗證用戶的註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絡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03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1.募集機構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和評估方法,確保問卷調查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2.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薦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04基金推廣
募集機構應當以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並保證宣傳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1,推廣資料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團隊的註冊代碼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公開信息(包括相關信用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如果沒有,應以醒目字體標明)、其他服務提供者(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托管機構等。),是否聘請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外包;
(6)私募基金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限制概述;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
(八)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與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管機構的情況;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和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和轉讓的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和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頻率;
(13)明確指出,本文件不得復制或向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為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明確說明準入協議不能代替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者《公司法》規定,合夥協議、章程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和股東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者變更合夥人、股東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設立和變更登記;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2.非公共媒體渠道
私募基金不得通過以下媒體渠道進行宣傳:
(1)公開發表的材料;
(二)面向公眾的傳單、通知、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和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廣播等視聽媒體;
(5)公共和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募集機構官網、微信朋友圈等未設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互聯網媒體;
(7)無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分析會;
(8)無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通信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3.禁止的行為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下列行為:
(1)公開推廣或變相公開推廣;
(二)推薦材料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向投資者承諾其資金不會以任何方式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期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對沖”、“保本”、“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者作出風險判斷的詞語;
(5)使用“想盡快購買”、“購買機會”等短語,片面強調集中營銷的時限;
(6)宣傳或單方面提取6個月以下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發表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褒揚或者推薦的文字;
(8)使用不具有可比性、公正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術語;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從業人員引入私募基金;
(11)推薦非本機構設立或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05基金風險披露
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相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投資者相關權利等程序性安排,重點揭示私募基金的風險,並與投資者簽訂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壹致所涉及的風險、基金未被管理所涉及的風險、委托募集所涉及的風險、外包事項所涉及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及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註冊的風險。
2.私募基金的壹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涉及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和稅費、爭議解決方式等。
06 QFII確認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壹)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2)最近1期末凈資產不低於1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認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07簽署基金合同
1.各方應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訂私募基金合同。投資人應當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集合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2.對募集資金的投資者負有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書面承諾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2)基金合同約定了轉讓的條件。
3.提高賬戶
募集機構或者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方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與結算專用賬戶,用於統壹歸集私募基金的募集與結算,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支付贖回款項,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余基金財產,確保資金回籠。
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管機構簽訂賬戶監管協議,明確私募基金募集與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職責分工以及確保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賬戶監管協議的約定,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進行有效監管,並對保證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的劃轉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壹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擔任募集機構和監管機構。符合上述情況的機構應建立完整的防火墻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參與私募基金募集與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和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與結算資金歸入自身財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的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的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08投資冷靜期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予投資者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訂、投資人支付認購資金後計算;
2、私募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合同對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09回訪確認
回訪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確認被采訪人是投資人還是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基金產品,投資者是否按要求親自簽字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已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和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以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道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曉投資冷靜期的開始時間、期間和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曉爭議解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