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私募基金,LP是50人。
2.契約型私募基金dao和LP數量為200只。
3.私募基金設置信托,即以信托為LP,可以有效突破200人的限制。
為什麽要限制?
民間投資在中國是被嚴格限制的,因為民間集資很容易變成“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面向普通大眾募集資金,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了轉移。超過50人籌集並轉入個人賬戶的,列為非法集資。如果不限制民間投資,很多收入不高的人就會湧向民間投資,壹旦投資失敗,可能會有更大的虧損風險。會影響這個群體的正常生活,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因此,《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募集人數進行了限制。
《監管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顯然,公司制和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數量應受《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約束,不得超過50人(股份制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數量不得超過200人)。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在沒有其他法律的情況下,應當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也就是說,“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最多不得超過二百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型、合夥型基金五十人的限制。這壹突破對基金參與者,尤其是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服務機構意義重大。在擴大基金規模的同時,也將惠及更多的投資者。因此,私募股權投資者的數量根據不同的基金類型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