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管理人在報價系統中轉讓私募基金的股份或權益,可以通過協商成交,也可以點擊成交。
2.管理員可在過戶登記時選擇壹種或多種過戶方式,並在報價系統中披露。
3.參與者在報價系統中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權利的,可以在報價系統中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轉讓協議。
4.私募基金存續期限屆滿或者合夥企業、公司解散的,管理人應當申請終止私募基金的轉讓。
5.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法律法規的規定。
6.根據私募基金合同設立的私募基金在報價系統募集或者轉讓的,可以通過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登記結算。委托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應當與市場監控中心簽訂合作協議,並將登記結算信息報送報價系統。
7.公司制、合夥制私募基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授權機構申請登記。報價系統轉入前,管理人應當向報價系統提交私募基金權利人信息;過戶後,管理人應將私募基金權利人的變更登記結果反饋給報價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 * *根據基金合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前款所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還應當載明:
(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3)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及相關責任;
(4)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