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向企業借款,雙方應訂立借款合同。但個人向企業借款,不能只滿足於打壹張借條,還要註意更多的條款,規避風險。1,利息首先,如果貸款收取利息,應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準。利率標準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且不受部分法院保護。其次,利息不能並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利率標準,貸款人和借款人壹般會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個人之間的借款未明確是否收取利息的,按無息借款處理。) 2.支付貸款壹般采用直接現金交付或銀行付款的方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采用銀行付款的形式保存付款憑證。小額貸款(10萬元以下)可直接現金交付,但應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據,或在合同中註明已通過簽約確認收到,不出具收據。在壹些借款案件中,雖然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但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雙方在交付時也沒有出具收條,會導致借款無法收回的風險。同樣,在另壹起借款案件中,出借人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聲稱這筆錢是贈與而非借款,出借人也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未能順利收回借款。3.還款期限有的貸款合同規定了還款期限,有的則沒有。規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到期不能收回的,應當自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者發函提醒,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可以隨時要求還款。但發出何時償還的通知後無法追回的,應在兩年內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以免超過訴訟時效。4.在擔保貸款合同中,貸款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是個人貸款給公司時。為了避免空殼公司的陷阱,應該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5.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在借款合同中不重視這個問題,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可能會發生貸款人千裏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打官司,非常費時費力。因此,在貸款合同結束時,必須約定壹個方便貸款人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法律依據:《中央國家機關後勤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十四條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壹)資產編號101現金編號1,核算物流機構庫存現金。2、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的數量。3.後勤機構應設立“現金日記賬”,由出納根據原始憑證逐筆登記。每日營業終了,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總額、支出總額和余額,並將余額與實際庫存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並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4.有外幣現金的後勤機構,應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上一篇:資本證券的水平如何?下一篇:蘇州新區電子廠搜索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