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查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業務規模,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壹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和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第壹百二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應當品行良好,具備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第壹百二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營業場所,並設置專門賬簿記錄保險代理業務和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第壹百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交存保證金或者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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