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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公司所有者挪用資金的性質

民營企業挪用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自己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的三種認定情形: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構成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個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違法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限的限制。

綜上所述,無論妳在什麽樣的公司、事業單位工作,只要妳挪用公司、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挪作他用,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單位的經費用於單位的發展。這時候就不能私自挪用了。如果被私自挪用,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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