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質押介紹:
1.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擔保的法律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
2.債權人、出質人、監管人訂立三方協議,出質人以壹定數量和種類的可確定範圍的貨物擔保債務的履行。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監管人受債權人委托監管並實際控制貨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自監管人實際控制貨物之日成立。監管人違反約定將貨物交付出質人或者其他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貨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3.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出質人依法占有的全部動產。權利質押是指質權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二,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出質人依法占有的全部動產。權利質押是指質權人享有的合法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