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小股東反對增資,股東會決議仍會通過,但未經其同意,不得剝奪股東依法認購的優先權。
公司在未通知全體股東的情況下,召開股東會決議增加註冊資本,部分小股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嚴重稀釋。
而且小股東股份被稀釋後,公司轉讓了公司全部股份,並辦理了變更登記。
如何保護小股東優先認購增資權,應采取何種訴訟策略?作為增資的另壹方,如何證明小股東對增資是知情的?
讓我們來看看這個股權故事。
01
誰動了我的股權?
2004年,黃忠和陳慶投資400萬元成立宏冠公司,黃忠持有20%的股份。
2006年,鴻冠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為15萬元,黃忠持股比例降至5.33%。
此次變更,公司有了新的股東,信保公司,出資65,438+0,654,38+0萬元,持股73.33%。但宏冠公司在完成驗資後,以“借款”的形式向信保公司返還了11萬元。
還有壹個事實。2009年,陳慶作為宏冠公司的股東代表,將宏冠公司的全部股份以824.85萬元轉讓給蘇州NASS公司。隨後,宏冠公司在工商機關變更為江蘇NASS公司,其股東也變更為蘇州NASS公司和原華公司。
眾所周知,公司變更工商登記需要向股東大會提交決議。當然,工商局的變更是形式審查,並不檢查決議的真實性。
經查閱鴻冠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股東會決議,表示同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公司註冊資本增加至65,438+05萬元,新增投資65,438+065,438+00萬元由信保公司投入。
信保公司出示了兩份證據證明增資的合法性。信保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稱,信保公司召開全體股東(包括黃忠)大會,壹致同意向宏冠公司出資65,438+065,438+0萬元,聘任黃忠等三人在宏冠公司任職;根據宏冠公司章程,宏冠公司召開全體股東會議,壹致同意新寶公司向宏冠公司投資65,438+065,438+0萬元。
看到這裏,黃忠和另壹位股東都認為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是假的。
於是,信保公司提出申請,要求核實信保公司、宏冠公司股東會決議上“黃忠”的字跡。
如果對黃忠簽名的鑒定是真的,那黃忠科就沒什麽好說的了。不料,經鑒定,黃忠在股東會決議上的簽名筆跡與對比樣本上的簽名筆跡並非同壹人所寫。
也就是說,黃忠作為公司股東,並沒有在公司決議上簽字。
黃忠沒有參加公司股東大會,他20%的股權被稀釋到5.33%。他怎麽能認出來呢?
因此,2013,黃忠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從公司成立至股權轉讓期間持有鴻冠公司20%股權。
02
訴訟策略非常重要
讓我們來看看。黃忠不是要求取消增資,不是要求變更無效,而是直接要求確認其持有鴻冠公司註冊資本654.38+05萬元的20%。
有人說,黃忠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再來看黃忠的說法。他要求確認他的股東權利。妳了解這種訴訟策略嗎?
就公司法而言,小股東認為股東會的決議程序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認為股東大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認定無效的,不受六十日限制。
黃忠的撤訴是不合時宜的,但確權訴訟不受時間限制,可以隨時提起確權訴訟。
同樣的事實,不同的訴訟策略,結果可能大相徑庭。法律知識可以搜,法律實踐技能不可以搜。
03
小股東認購增資的優先權是不可剝奪的。
壹審法院認為,在黃忠未處置其股權的前提下,除非宏冠公司進行法定增資,否則其持股比例不應減少。
宏冠公司增資是否合法?這涉及到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關系到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股東的增資優先購買權不能與股東會決議混為壹談。
根據宏冠公司章程,增加註冊資本應由公司股東會決定,並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是建立在股東大會的合法召開和保護中小股東認繳增資權的基礎上的。
為什麽?
別忘了,有限責任公司更註重人性。除了保證股權不被稀釋,優先購買權還起到阻止新股東加入以保證現有股東之間信任的重要作用。
即使小股東反對增資,股東會的決議仍將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股東依法享有的優先認購權,未經其本人同意,不得剝奪。
事實證明,鴻冠公司“增資”11萬元,且未召開股東大會,違反了鴻冠公司的章程和法律,屬於無效行為。從結果看,信保公司抽回65,438+065,438+0萬元,不能認為其履行了出資義務。
因此,鴻冠公司以增資的名義降低黃忠的持股比例,侵犯了黃忠的合法權益。壹審法院判決黃忠持股比例仍為20%。
04
訴訟關乎證據。
信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黃忠借用信保公司的資金與他人共同設立宏冠公司。當時黃忠是信保公司的股東並擔任經理,對鴻冠公司的持股情況是知情的。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黃忠的訴訟請求。
其他股東也提出異議:宏冠公司成立時的註冊資本400萬元是向信保公司借款並歸還,但壹審法院確認註冊資本400萬元卻否定增資11萬元,同樣是出資後歸還,法院認定結果不同。
能否改判,關鍵在於黃忠對增資是否知情。
宏冠公司章程明確規定公司增資應由股東會決定,但黃忠沒有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黃忠也沒有參加股東會表決,不能根據股東會決議認定黃忠對增資事項知情。
不管黃忠實際上是否知道增資的事,訴訟講究證據。
在沒有證據證明黃忠知情的情況下,增資無效,對黃忠沒有法律約束力。黃忠在鴻冠公司的股權不應因工商變更登記後的註冊資本65,438+05萬元而減少,但股權仍應按20%的股權比例在股東間分配。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必然的結果。
作者錢起,河南成武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