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信用社是地方村鎮銀行的合作金融機構,既不屬於農業銀行,也不屬於工商銀行,是獨立的金融機構。
2.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職能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為農民辦理存貸款,也為其他企業辦理相關金融服務。
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由社員股金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4.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進行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農村信用社的概念農村信用社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所謂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叫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它們的共同特點是以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賬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5.農村信用社也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就是以互助為主要目的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成員之間開展存貸款業務。信用合作社的建立直接關系到自然經濟和小商品經濟的發展。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的季節性、分散性、小規模性等特點,小生產者和農戶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必須解決資金不足的困難,於是出現了這種以出資入股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信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