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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前海人壽的頂格處罰背後有什麽深意?

2月24日,在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表示“保險不允許被金融大鱷借道和隱匿,壹旦挑戰監管底線,將堅決開除出保險行業”後的第三天,保監會祭出了中國保險業史上最嚴厲的頂格處罰——姚振華作為前海人壽的掌舵人,被取消董事長資格,禁止從事保險行業10年。

公司和多個部門的負責人被罰款,時任董事長被勒令驅逐顧客。保監會昨日對前海人壽的重罰,無不體現了當前保險監管的主旋律,震懾作用不言而喻。

業內權威專家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市場不應將該案與保險資金正常的股權投資和資金運用掛鉤,認為股權投資會逐漸受到限制。事實上,資本市場壹直提倡機構投資者的培養。保險機構是資本市場非常成熟的投資者,資金量大,期限長,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的市場化方向不變。

前海人壽被曝六罪。

5438年6月+去年2月,壹則保監會派出專項檢查組入駐前海人壽的消息不脛而走,壹石激起千層浪。檢查組此次來訪的目的是對前海人壽的公司治理規範性、財務真實性、保險產品合規性、業務及資金運用情況進行徹底調查。

時隔兩個半月,保監會回應並展示了檢查結果。昨日,保監會在官網公示了對前海人壽的行政處罰決定,曝光了前海人壽的6項罪名。其中壹條是編造、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另外五條都是關於保險資金的非法運用。

第壹個罪名:編制和提供虛假信息。前海人壽在2015,11年6月提交的增資活動相關報告中表示,股東增資性質為自有。經查,相關增資與報告表述不壹致。

第二宗罪:股權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非藍籌股。2015和2016,前海人壽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了多只非藍籌。

上證報記者翻閱相關政策發現,根據當時保監會發布的臨時救市政策,保險公司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可以將上限放寬至40%,但前提是超過30%後必須進壹步增持藍籌。

第三宗罪: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2014至2016,前海人壽在某銀行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

第四宗罪: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不符合監管要求。2015至2016,前海人壽以間接股權投資方式認購深圳某產業基金企業(有限合夥)等多份基金份額。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註冊資本、資產管理等方面未達到中國保監會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資格要求。

第五宗罪: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經理資格。2015至2016年,前海人壽向保監會報送的相關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的項目材料報告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經理的任職資格。

第六宗罪:部分項目公司沒有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前海人壽投資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項目、某度假酒店項目,項目公司向前海人壽股東借款,未按要求提供擔保。

姚振華不服?監管有鐵證!

對於上述六項罪名,前海人壽相關部門負責人李明、遊海、程京剛、黃浩、李繼偉、孫蕾均被指控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因此,保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表示,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前海人壽分別被罰款50萬元和30萬元;李明被警告並罰款8萬元,他因下海遊泳被警告並罰款8萬元,程京剛被警告並罰款65438+萬元,李繼偉被警告並罰款65438+萬元,黃浩被警告並罰款65438+萬元,孫蕾被警告並罰款65438+萬元。

姚振華作為前海人壽的掌舵人,被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百七十七條給予10年的處罰。

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以看出,姚振華起初不服處罰,認為向保監會報送相關資料的行為只是“重大遺漏”。雖然他作為董事長對該行為負有責任,但他沒有直接責任,該行為並不嚴重。

因此,姚振華請求減輕處罰,認為撤銷崗位資格和行業禁入相結合屬於重復處罰。同時,程京剛、李繼偉、黃浩、孫蕾也向保監會提出主觀上沒有違法的故意,請求免除處罰。

但保監會出示了無可辯駁的證據: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事實、公司報告、銀行跑路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任職文件為證,足以認定。而且,保監會經審查認為,前海人壽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事實清楚,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對直接責任人姚振華給予撤銷其崗位資格和行業禁入的處罰,符合《保險法》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最終,保監會駁回了前海人壽、姚振華、程京剛、李繼偉、黃浩、孫蕾的陳述和申辯。

“嚴”字是今年保險監管的主旋律

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激進投資、集中舉牌、壹致行動人並購等跨行業、跨領域的新問題、新情況開始出現。對此,保監會及時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果斷對相關公司采取暫停新業務、暫停申報新產品、暫停股票投資、約談相關責任人等壹系列監管措施,並派出專項檢查組赴前海人壽等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嚴”字是今年保險監管的主旋律。對此,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頂格處罰。”他表示,保監會此前曾多次處罰違規保險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但由於2016前海人壽及其控股股東控股萬科事件成為社會熱點,引起社會廣泛關註。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也表示,前海人壽及壹致行動人相對激進的舉牌行為背後的風險不容忽視,即高負債成本的萬能險聚集資金,資產負債不匹配造成流動性風險。保監會強調“保監姓”,所以防範風險是重中之重,體現了監管中的“嚴”字。

不過,王國軍強調:“監管層此次對前海人壽的處罰,並不意味著保險資金以後不能進行股權投資。因為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規定是分類監管、控制、戰略、財務,對於上市公司來說,舉牌並不是完全禁止的,但未來舉牌會更加規範。保險公司先報保監會,審批通過後再舉牌,而且應該是上市公司和保險公司友好協商下的舉牌。"

朱還表示,市場不應將此案與保險資金正常的股權投資和資金運用掛鉤,以為股權投資會逐漸受到限制。事實上,資本市場壹直提倡機構投資者的培養。保險機構是資本市場非常成熟的投資者,資金量大,期限長,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的市場化方向不變。

但這壹頂格處罰對行業的警示和震懾作用不言而喻。朱的觀點是,除了在保險資金運用和股權投資上的謹慎合規,保險機構還需要堅持對負債結構進行大的調整。“前海人壽被罰的背後,是萬能險的異化。萬能險這種兼具保障和理財功能的產品,被壹些保險公司異化為期限短、保障成本低的吸金利器,風險隨之而來。因此,建議保險公司緊跟政策要求,在負債端積極調整,突出保險保障的本質。”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第13號[2065438])

當事人: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人壽)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林海路59號招商局航運中心9樓909-918室。

法定代表人:姚振華。

當事人:姚振華。

身份證號碼:44052419700215 xxxxx

職務:時任前海人壽董事長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富聯花園

當事人:李明

身份證號碼:12010319720130 xxxxx。

職務:前海人壽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

地址: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

當事人:遊海

身份證號碼:51010219701114 xxxxx。

職位:時任錢海人壽保險資產管理中心主任。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香木林路。

當事人:程京剛。

身份證號碼:41032419810916 xxxxx。

職位: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蛇口望海路

當事人:李繼偉

身份證號碼:34212919741115 xxxxx。

職位: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當事人:黃浩

身份證號碼:51340119820922 xxxxx。

職位:前海人壽資產管理中心股權投資部副總經理。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紫竹七路

當事人:孫蕾

身份證號碼:21072419800426 xxxxx。

職位:時任錢海人壽保險資產管理中心副主任。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安托山路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對前海人壽涉嫌違法壹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告知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權利。當事人前海人壽、姚振華、程京剛、李繼偉、黃浩、孫蕾提出了陳述和申辯意見,我將對陳述和申辯意見進行審核。此案現已結案。

經查,前海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如下:

壹、匯編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

前海人壽在2015,11年6月提交的增資活動相關報告中表示,股東增資性質為自有。經查,相關增資與報告表述不壹致。

時任董事長姚振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非法運用保險資金。

壹是股權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非藍籌股。2015和2016,前海人壽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後,投資了多只非藍籌。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主任遊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景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股權投資部副總經理黃浩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2014至2016,前海人壽在某銀行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主任遊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景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李繼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2015至2016,前海人壽以間接股權投資方式認購深圳某產業基金企業(有限合夥)等多份基金份額。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註冊資本和資產管理方面未達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協會的資格要求。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李銘、時任資產管理中心主任尤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景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主任孫蕾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四是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經理資質。2015至2016,前海人壽向我會提交的相關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的項目材料報告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經理的任職資格。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李銘、時任資產管理中心主任尤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景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主任孫蕾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第五,壹些項目公司沒有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前海人壽投資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項目、某度假酒店項目,項目公司向前海人壽股東借款,未按要求提供擔保。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李銘、時任資產管理中心主任尤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景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主任孫蕾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事實、公司報告、銀行擠兌記錄、相關人員調查記錄、聘用文書等證明,足以認定。

前海人壽、姚振華、程京剛、李繼偉、黃浩、孫蕾進行了陳述和申辯。前海人壽和姚振華提出,向我會提交相關材料的行為屬於“重大遺漏”,姚振華對該行為負有責任,但不承擔直接責任。行為不嚴重,請求減輕處罰,撤銷崗位資格和使用行業屬於重復處罰。程京剛、李繼偉、黃浩、孫蕾均提出主觀上沒有違法的故意,請求免除處罰。

經審查,我認為前海人壽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事實清楚,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對直接責任人姚振華給予撤銷其崗位資格、禁止進入該行業的處罰,符合《保險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駁回前海人壽、姚振華、程京剛、李繼偉、黃浩、孫蕾的陳述和申辯,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1.前海人壽向我會提供虛假信息,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壹百七十條,前海人壽被罰款50萬元;依據該法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百七十七條,給予姚振華撤銷崗位資格、10年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處罰。

2.前海人壽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壹百零六條和《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依據《保險法》第壹百六十四條,對前海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壹百七十壹條,李明被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而下海遊泳被警告並處罰款8萬元,程景剛被警告並處罰款65438+萬元,李繼偉被警告並處罰款65438+萬元,黃浩被警告並處罰款65438+萬元,被警告並處罰款65438+萬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支付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任壹代理行進行同行支付。逾期的,每天加收3%的罰款(處罰決定書送達時通知繳費碼)。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65438+200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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