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個進步的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接觸到章程。章程壹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穩定性,不能不斷變更。什麽樣的章程才有效?以下是我搜集的保理公司章程樣本,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保理公司章程1保險公司章程是規範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層等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規範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為促進保險公司規範運作,加強章程監管,規範章程內容,明確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壹、公司章程的基本內容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事項,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
(1)基本事項
章程記載的公司下列基本事項應當與行政許可的內容完全壹致。
1,姓名和住所。
2.註冊資本和經營期限。
3.經營範圍。
4.法定代表人。
5.組織形式。
6.開業批準文件的文號和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開業前報批的章程除外。
7.贊助商。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編制發起人名單,詳細記載發起人的情況,包括發起人的全稱、認購的股份數和持股比例。發起人已全部轉讓股份的,應當在發起人名冊中記載並註明。
8.股份結構。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編制股份結構表,詳細記載股份情況,包括股份總數、股東全稱、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
股東轉讓股份的,應當在備註中註明歷次股份轉讓情況,包括轉讓股份數量、交易對手、轉讓時間及中國保監會批準文號或公司備案文號。
股東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轉讓的,不再列入股份結構表,但應在股份結構表的備註中保留股東的持股記錄。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結構表應當記載限售股股東持股情況,包括股東全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限售股鎖定期等。
如果股權結構表中有多條記錄,可以將股權結構表列入公司章程的附件。
如果發起人表和份額結構表中記錄的內容完全壹致,則兩個表可以合並。
(二)股東和股份規則
1.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必要時,應明確行使權利的條件和方式。
保險公司的發起人協議、股東出資協議或者其他股東協議對股東權利和義務有特別規定的,應當同時修改相關章程或者在章程中載明。章程應規定,如協議內容與公司章程不壹致,以公司章程為準。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當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公司主要股東應當支持保險公司提高償付能力。
2.分享規則。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公司發行新股、股份回購、股份轉讓、股票質押等事項的程序和權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轉讓或者質押公司股份時,相關股東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知公司。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涉及訴訟或者仲裁時,相關股東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明確通知的期限和方式。公司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其他股東。
公司在股份轉讓上設定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公司章程應當詳細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
3.關聯股東聲明。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時,股東應當向公司報告,並明確報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明確公司組織架構的設置及其職權。
1,股東大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的職權。
公司章程不得允許股東大會將其法定職權委托給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
2.董事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組成,包括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的人數。董事會成員人數應具體明確,不得為區間數。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必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範圍,如涉及投資或資產交易等事項,應明確金額或比例。
公司章程應規定董事會授權公司其他機構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範圍。本章程不得允許董事會將其法定職權壹般性地或永久性地授予公司的其他機構或個人。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和公司實際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董事會設立專業委員會,並明確各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組成和主要職權。
3.監事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監事會成員人數應當具體明確,不得為區間數。
4.管理。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管理層的組成和職權。
公司同時設有首席執行官和總經理的,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其職權和產生方式。本章程關於首席執行官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
5.法定代表人。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要求,以及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責時行使職權的方式。
6.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資產交易、重大投資、對外擔保、重要業務合同、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查權限和決策方式。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權限和義務。
1.董事和董事長。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董事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權力和義務,相關內容應當符合監管要求。公司章程還應明確獨立董事的特殊職責、權利和義務。
鼓勵保險公司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長的職權。公司設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規定副董事長的具體人數。
章程應當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董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行使職權的方式。公司有多個副董事長的,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繼任順序或者確定履行特定職責的副董事長的方法。
章程不得含有董事長可以代行董事會職權的表述。
章程應規定,當董事會反對票與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無權多投壹票。
2.監事和監事會主席。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監事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權力和義務。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責時行使職權的方式。
3.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範圍、任職條件和任免程序,其規定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要求。
(5)主要程序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事規則,或者單獨制定專門的議事規則作為章程的附件。
2.議事規則包括會議召集、提議與通知、召集與主持、表決與決議、會議文件保管、決議報告等。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議事規則應由董事會制定,並經股東大會批準。
監事會議事規則由監事會制定,並經股東大會批準。
3.保險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的要求。
股東大會和監事會議事規則參照《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制定。
(6)財務會計制度
1.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章程中規定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主要事項,包括會計年度、會計報告內容、利潤分配方式等。
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2.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其章程中約定各項存款、保險保障基金和責任準備金的提取、支付或者使用的主要事項。
3.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聘請和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和審批權限。
(7)其他系統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購買公司股份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2.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關聯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的原則。
3.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作出規定。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章程不得規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原因。
4.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壹)章程的制定
保險公司設立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的籌備機構起草章程。
2.公司創立大會對公司章程進行了審議和表決。
3.申請人將把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作為開業申請材料之壹提交中國保監會審核。
4.公司籌建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反饋意見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符合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批復。
5.本章程以中國保監會批準的文本為準。
(二)修改公司章程
1.發生下列事項時,公司應當在三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
(1)《公司法》、《保險法》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修改後,本章程與相關規定相沖突。
(2)公司章程記載的基本事項或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責任、程序等內容發生變化。
(三)其他導致章程修改的事項。
2.章程的修改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建議的股東或機構。
(2)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進行表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了修改章程的申請。
(4)公司根據保監會反饋意見修改了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符合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批復。本章程以批準的文本為準。
(5)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章程修改記錄。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正文之前,以表格形式列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歷次修改情況。包括作出修改章程決議的時間、會議名稱、中國保監會批準文號等。
三。章程的批準和登記
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審批本章程。
(壹)申請材料
保險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並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請文件。
2.股東大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該決議的內容包括: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出席會議的股東及其所持股份數。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4)投票結果。
(五)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股東人數過多的,可以由會議主持人簽字,並對會議和表決的真實性負責。
3.關於章程修改的說明。包括修改章程的內容和理由。修改內容較少的,應當在章程修改說明中逐項列示;如有多處修改,應單獨列出新舊章程對照表,並逐壹列出修改部分。
4.修改前後的公司章程及其電子文本。
5.公司章程的附件。附件有修改的,公司還應說明附件的修改情況。
中國保監會在審查公司章程的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關於公司章程合規性的律師法律意見書。
(2)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的辦理。
1.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的變更,公司分立或合並,按規定應當審批或備案的股東的變更。
2.因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修改章程的,可同時提交修改章程的申請。
3.章程記載事項未經預先核準而變更的,章程修改批復不得作為該項核準的依據,章程修改無效。
(三)章程的生效和登記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後生效。
2.本章程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後,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其他
1.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保證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得到遵守,並對公司章程內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規性負責。
2.應當修改章程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或者提交的章程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或者有諸多遺漏的,中國保監會將對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及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公開批評。
3.擅自修改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請書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規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本意見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意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理公司章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壹條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識別號
投資形式
認購(萬元)
出資期限
總數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金額(萬元)、總投資期限;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 而是具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_ _執行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年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壹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壹名,由公司股東委派。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的任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年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 _ _ _ _ _。
第七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以_ _ _ _ _ _ _ _種形式制定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 _ _ _ _ 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名和蓋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保理公司章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作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壹切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的投資者為自然人,申報的出資額為_ _ _ _ _ _ _ _ _ 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會計年度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壹條本企業招用員工,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投資者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
(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 _ _ _ 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_ _ _ _ _ _日內,或者在_ _ _ _ _ _ _ _日內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 但是,如果債權人未能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內對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時,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2)欠稅;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在_ _ _ _ _ _ _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壹條原公司章程應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章程
投資人簽字(蓋章):
締結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