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用。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壹種欺詐行為。
律師註意事項
需要註意律師就是運用法律的武器,正當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人,而當壹個律師都開始說“找關系給點錢就能把人給撈出來”的時候,這個律師肯定是不值得信任的。
需要註意想要把看守所在押人員“撈出來”幾乎是不可能的,把人員放出來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不可能是走關系幾個人說了就可以的。很多案子嫌疑人本身就有釋放的可能,花錢走關系的人,很多在收錢之後並不辦事而坐等結果,如果被釋放就是自己的功勞,如果沒被釋放就找各種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