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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當事人有權調取法院案卷嗎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批捕 後律師不可以查案卷。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場所,律師要了解案情,可以通過 會見犯罪嫌疑人 ,向其了解案件情況,然後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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