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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前律師需要做什麽

法律主觀:

1、審查對方當事人及其 代理 人身份及代理手續,必要時,提出異議 2、法庭調查開始後,刑事 律師 律師可代為宣讀訴狀或 答辯狀 ,闡明具體 訴訟 請求和理由 3、審判長歸納爭議焦點或法庭調查重點後,刑事律師可提出異議和補充意見。 4、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刑事律師應認真記錄,做好向當事人、 證人 、鑒定人發問的準備,完善庭前準備的各項調查提綱。 5、提出 證據 並對對方證據進行質證 6、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必要時, 刑事辯護律師 可申請重新鑒定、勘驗,要求補充證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申請 延期審理 。 7、參與法庭辯論 8、根據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參與調解、和解。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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