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程序為:(1)庭前準備。查閱檢察官移送審查起訴的檔案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2)開庭。審判前,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參與者是否已出庭,並宣讀法庭規則。審判員就座後,審判長應當宣布開庭,並將被告傳送到法庭,查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告知有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3)法院調查通過詢問被告或證人以及證據質證來查明案件的事實。(4)法院辯論控訴人和辯護人就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證據是否充分、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了辯論。(5)被告最終聲明,在辯論結束後,被告有權最終聲明。《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轉移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輕罪或者重罪的證據材料。現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依法拘留,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逮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