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久拖不決怎麽辦
1.法院紀檢部門舉報,紀檢部門會督促;
2 .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反映,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3 .送交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刑事審判庭監督。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法庭審判的壹切活動,應當由書記員書寫,經審判長審閱,由審判長、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