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起訴程序如下:
(1)備案。偵查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經初步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2)調查。偵查機關立案後,開始偵查。犯罪嫌疑人自第壹次訊問或者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
(3)審查起訴。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4)審判階段。法院收到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壹般會公開審理;
(5)執行力。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就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自收到判決或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
二、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刑事案件的要素如下:
1,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2、犯罪的客體,受法律保護並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3.主觀要件,反映行為人是在何種心理狀態下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
4、客觀要件,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