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自第壹次訊問或者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和第2款
自第壹次訊問或者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