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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什麽時候可以見家屬?

法律主觀性:

家屬不能,只有律師能見面。壹般要五個月左右才能決定。——如何作出最終判決——能否得到壹個好的結果,取決於能否找到“全部”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和情節,並及時以簡潔、明了、合理、有理有據、有力的方式向辦案機關說清楚——但在無法接觸到案件實質證據的情況下,律師無法確定是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也無法對量刑進行辯護,更無法對判決等最終結果作出預測。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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