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六十二條
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