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聽證程序。聽證會應當邀請聽證員參加,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人數應當為三人以上的單數。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通過相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
法律客觀性:
《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理程序》第二十條應當邀請聽證員,參加聽證的聽證員應當為三人以上單數。第二十壹條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舉行: (壹)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名單,申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聽證紀律。(二)主持人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和聽證議題。(3)申訴人、原案件其他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述事實、理由和依據。(四)原案件承辦人和原復查案件承辦人說明原決定和原復查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出示相關證據。審查案件承辦人出示補充偵查取得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