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取得對方諒解後能否撤銷,要看具體案情:刑事案件和解,雙方簽訂和解協議的,犯罪情節較輕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案件和解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但犯罪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撤銷案件,但可以減輕、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如果是自訴案件,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自訴人可以撤回起訴。通過以上分析,刑事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是否可以駁回起訴,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和犯罪情節。如果是自訴案件,壹般可以駁回。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同案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提出具體書面意見,連同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據此,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主要分為三種情況:
壹是犯罪事實不清。
第二,證據不足。
三是發現同案犯罪的遺漏和嫌疑人的遺漏。其實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壹般來說,即使是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所犯罪行輕微,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也不能隨意撤銷案件,但如果嚴重,即使取得被害人諒解,也建議聯系律師。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條規定,壹些具體的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和解是指案件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賠償、道歉,進而取得被害人諒解,爭取寬大處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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