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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刑事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接下來的流程是什麽?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應當受刑罰處罰,應當給予何種刑罰處罰進行查證、核實的活動。公訴案件的流程壹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根據規定,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審查起訴階段結束後,公訴機關應當及時將案卷移送法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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