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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家屬在哪個階段可以見犯罪嫌疑人(律師除外),需要哪些程序?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家屬未經批準不得會見。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同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調查是有期限的。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

壹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0個月。

偵查階段最長羈押期限為:逮捕前最長羈押期限37天+逮捕後最長羈押期限7個月,最長8個月零7天。

擴展數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偵查羈押期限可分為普通羈押期限、特別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2、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期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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