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以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四、公訴人出庭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
5.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無需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將案件轉交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指定律師進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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