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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途換律師對案件的影響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中間可以換律師,在審判過程中律師如果是作為被告的辯護人,則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 刑事案件中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以此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具體包括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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