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經過三個階段,1,偵查階段:對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將被拘留人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 * *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上一篇:刑事在押人員可以到監獄探視嗎?下一篇:刑訴法中關於刑事案件的律師有什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