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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不釋放怎麽辦?

刑事拘留37天後不釋放人的措施如下:

1.當事人可以請律師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2.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為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之和。

3.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石強民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3日。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綜上,壹般情況下,刑事訴訟中最長羈押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高可拘留37日。當事人被拘留37日的,經公安機關核實沒有犯罪證據的,必須釋放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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