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刑事拘留的條件如下。(1)公安機關適用刑事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壹種是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是被害人或者現場證人指認他犯罪;第三,在住所周圍或住所內發現犯罪證據;四是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五是存在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六是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七是有在逃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2)檢察院適用的刑事拘留條件是:壹是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者脫逃的;二是存在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只有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刑事拘留,法院無權決定刑事拘留,但法院可以決定采取司法拘留。執行拘留的權力只屬於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沒有執行拘留的權力。對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檢察院不簽發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對立案偵查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且出具釋放證明。
律師可以在刑事拘留期間會見被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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