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律師被指定為被告人XX涉嫌詐騙壹案的壹審辯護人。開庭前,我認真查閱、復印了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並且剛才我參加了本案的庭審活動,對XX涉嫌的犯罪行為有充分的了解。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辯護人認為不構成詐騙罪。
1.被告人XX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了詐騙罪的含義,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觀上,該罪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XX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二、被告人XX客觀上沒有捏造事實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告XX在簽訂和履行房屋買賣協議時沒有虛構事實。
三。認定被告人XX涉嫌詐騙證據不足。辯護人沒有看到,公訴人也沒有向法庭出示證據,所以辯護人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認定被告人XX涉嫌詐騙。庭審中,被告人聲稱被刑警刑訊逼供,不承認就毆打被告人,故不應采信被告人在偵查卷中的供述。
綜合上述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X主觀上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客觀情況,客觀上也沒有捏造事實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故不構成詐騙罪...
XX律師
XX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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