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通過交流才知道刑事律師對事情處理的方案和對問題的解決能力,刑事律師應該是處理問題的“軍師”,通過智慧和謀略去解決問題。此外給出的方案是否考慮到了價值最大化和訴求之間的壹致性,以及處理問題的律所是不是團隊是否有管理監督機制來保證辦理質量等這些都是判斷律所優劣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