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受委托律師在偵查階段有以下工作內容:
刑事辯護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此時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家屬會見犯罪嫌疑人)。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犯罪和當時已經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
代表犯罪嫌疑人申訴和控告;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案件需要,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
根據案件需要,向偵查機關申請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