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屍體檢驗解剖不需要家屬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因此,根據這壹規定,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死因不明,就有權力決定解剖,不需要征得家屬同意。家屬不同意解剖,公安機關照樣可以進行解剖。這樣規定的理由是:1.檢驗屍體必須及時進行,以防止屍體上的痕跡因屍體變化和腐爛而消失。2.死因不明,就不能排除親屬謀殺的可能。
通知家屬到場,是公安機關的義務。家屬是否到場,是家屬的權利。家屬是否到場不影響屍體解剖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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