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記錄: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成員。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九條合議庭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有分歧,應當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評議記錄應當由合議庭成員簽名。
第二百零壹條法庭審判的壹切活動,應當由書記員書寫,經審判長審閱,由審判長、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最高法院關於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八條聽證的所有活動應當由記錄員記錄;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分別簽名。
第二百三十九條庭審結束後,應當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宣讀或者宣讀法庭筆錄。
庭審筆錄中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證言和意見,應當在庭審結束後分別向有關人員宣讀或者宣讀。
前兩款所列人員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確認後,應當簽字;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要求改變庭審陳述的,不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