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厲金寶利用擔任徐州市鼓樓區計劃經濟局副局長、環城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彩鳳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琵琶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鼓樓區發改委主任、鼓樓區副區長、區委常委、區政法委書記、區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依法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1998至2018期間,被告人厲金寶利用其擔任徐州市發改委主任、區委副區長、區政法委書記、區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和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者夥同特定關系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2014至2016,被告人厲金寶在擔任鼓樓區委常委、區化工企業整頓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濫用職權,在拆遷過程中,他指使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對違法建設不予查處,並違規給予補償,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法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厲金寶(副處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壹案提起公訴。
百度百科-厲金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