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立案,是詢問。公安機關為了查明刑事案件事實,通知證人到有關公安部門接受訊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證人應當按照詢問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協助公安機關盡快破案。證人因故不願意到派出所的,可以在答辯狀中寫明理由,要求公安機關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的。如果證人不去,公安機關會找到證人家裏或者他的單位詢問。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公安機關來詢問的時候,證人還是要被詢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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