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但是,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被判處緩刑,刑期尚未執行的;
(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五)本院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