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法定條件,到婚姻登記處(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才能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
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自願提出書面申請。同時,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不得委托親友、父母、兄弟姐妹、律師等人辦理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在提交結婚登記申請時,為取得結婚證需要以下四份原件: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2、單身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當事人不在本區、鄉(鎮)的結婚證,應當加蓋街道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3、由指定的醫療保健單位出具認可的,可以結婚的婚前醫學證明;
4.三張自己的免冠照片。
男女雙方均非本市戶籍,但父母壹方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在父母所在地申請結婚,但必須出具能夠反映父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者提供申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提供的能夠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